《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6 18:05:26来源: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作者:

2024年7月18日,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藏统字〔2024〕40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裁量权基准》,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印发《西藏自治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22年6月进行修订实现对本地区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统一规范管理2020年4月,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印发《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实现对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统一规范管理。近年来,面对防治统计造假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1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39号),明确要求“在本通知发布前,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要对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需要进行修订的,及时完成修订工作。”2022年11月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统字〔2022〕117号),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从2023年3月开始,启动《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

2023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全面梳理近年来本地区统计行政执法实践情况,并通过电话沟通、线上调研方式,持续跟进研究了北京、上海、重庆、云南、河北等率先开展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地区的先进做法,全面梳理形成有关经验材料。2023年下半年,草拟《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专业处意见建议。2024年4月,在数次征求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各内设部门意见建议并统筹考虑2次“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推进会”具体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6月,先后向7地(市)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自治区司法厅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核。2024年7月18日,经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队务会议审议通过,《裁量权基准》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总体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标准两部分内容。其中,总体适用规则包括4章共29条,分为总则、统计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统计违法行为裁量规则、附则四部分。具体裁量标准采用列表方式,内容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6个方面。其中裁量阶次部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逐项列明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情形、从重处罚六种情形的适用情况。按照适用主体不同,具体裁量标准分为《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西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两部分,并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单独进行整理归集,形成《西藏自治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西藏自治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初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作为具体裁量标准的附表

四、适用时间

《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藏统字〔2022〕43号)和《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藏调字〔2020〕16号)自《裁量权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9月1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文件进行裁量;如果按《裁量权基准》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