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能

时间:2021-01-22 14:18:58来源:固定资产投资处作者: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及各地(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和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各类服务业和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的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自治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市)有关部门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县两级统计部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区统计工作中的运用,指导各地(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